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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系VC/PE迎重大利好:境内IPO企业国有股份不用再被划走了!

2017-11-19 证券时报 卓泳 创业资本汇

“喜大普奔呀,以后募资容易多了,一个基金全是国有出资人也不用划转了,以后融资就找国企了。”18日晚,一纸文件在创投圈内传开,记者的投资交流群里的投资人士也纷纷议论了起来。

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明确规定,《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施行八年之久的股权基金国有股转持政策迎来大调整。 

据了解,“国有股转持”问题困扰了业界多年,特别对于国有创投机构,简直是悬在其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新规一出,有业内人士不仅感慨“那个10%的规定没有了,这一调整虽然来得晚,但总算来了。”也有投资机构的研究人员被紧急叫回公司,研究新规对未来业务开展的影响。

什么是“国有股转持”?对国资系创投有何影响?

据了解,2009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宣布从即日起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其中规定,“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IPO的含国有股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若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持股数量转持。”

这对国资系投资机构影响巨大,有些IPO企业里只有一个国有股东,且持股较少,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扶持成长的企业上市,自己却享受不了上市带来的收益。因此,当时为了规避“转持”,市场中出现了一些做法,但同时也遭到市场质疑。据记者了解,业内甚至还出现,某个项目马上要报证监会IPO材料之前,有些国有股东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卖股权,就是为了避免所投企业一旦IPO被划转。

一位私募股权人士告诉记者,之前为了规避国有资金,基金在募资时都要配多一半的民企资金,但是民企又不好找,相对而言,国企资金比较好找,因此常常感到非常无奈。

而刚刚出台的新规则规定国有股转持前移,不再单独划转拟IPO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有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停止执行IPO企业国有股转持这一规定,是因为政府找到了一条更好的充实社保基金的路子,即逐步将所有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没有必要重复单独收割拟IPO企业国有股东这点收益了。

新规对国资系创投机构带来哪些利好?

作为国内最大规模之一的国资系创投机构,新规一出,深创投便开展了研究。深创投方面给记者回复时表示,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国有创投机构的影响一分为二:

从有利方面来看,一直困扰国有创投机构的国有股转持问题就此得到彻底解决,国有创投机构与民营、外资创投机构在上市退出方面将处于公平竞争态势,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人加入国有创投基金,有利于国有创投机构留住更多的人才。

从不利方面来看,部分国有创投机构今后将有可能增加社保基金作为投资人。未来社保基金如何管理其所持有的未上市股权目前仍是未知数,不排除按照现行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管理其所持股权的非上市退出,从而有可能降低该类股权处置的效率。

在日前召开的第19届高交会创业投资高峰论坛上,深创投董事长倪泽望曾透露,接下来,在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修改中,可能会突破现有政府资金出资比例不超过50%的限制,结合如今出台的新规,这一设想或将马上成为现实。

深创投方面表示,从募资端来看,新规有利于政府引导创投母基金和政府创投子基金的募集。之前,受制于国有股转持政策,政府创投基金在股权架构设置时一般都会将政府出资比例控制在50%以下。随着这一政策调整,预计政府控股型子基金数量与规模将会显著增加。与此同时,由于政府创投子基金当中政府出资部分一般都有一定的让利条款,在国有股转持的不利因素消除之后,这类基金预计将会得到更多社会投资 53 28433 53 15287 0 0 2865 0 0:00:09 0:00:05 0:00:04 2984的青睐。

从投资端来看,对成熟期项目的争夺将更趋激烈。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原先只有投资中小企业才能豁免转持义务的国有创投机构将会将一部分资金转移至成熟期项目,无疑将进一步加剧这类项目的竞争。

从退出端来看,国有创投基金非上市退出案例日益增多,随着越来越多的国有资本进入创投领域,对其所形成的股权如何更有效地管理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对此,深创投方面建议:一是制定专门针对国有创投类股权的监管制度,制度涵盖募资、投资、退出等业务环节。二是将创投类股权视同一般企业的产品管理,将其投资、退出的决策权交由国有创投机构的管理层或者委托的管理人;三是明确创投类股权失败的责任追究范围。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对于程序合规、非道德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免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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